江苏睢宁“胜景图”:筑巢引凤迎新春 能人返乡谋振兴******
(新春走基层)江苏睢宁“胜景图”:筑巢引凤迎新春 能人返乡谋振兴
中新网徐州1月18日电 题:江苏睢宁“胜景图”:筑巢引凤迎新春 能人返乡谋振兴
作者 朱志庚 顾士刚
1月17日,在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林庄村,通透的蓝天,暖暖的冬阳,一栋栋新建高标准厂房拔地而起,一个个大红灯笼高高挂在枝头,一群群村民挥舞着铁锹平整园区场地,“奏响”了一曲曲乡村振兴的迎春“新乐章”。
“大家再加把劲干呀,今天还有几位回乡过年的能人来看看我们的新厂房,准备把企业搬到林庄村来。我们筑好巢,一定能引来金凤凰的……”正在干活的林庄村党总支书记赵飞大声给一起劳动的村民加油鼓劲。2022年,在老村部和废弃学校的旧址上,林庄村投资200多万元新建了3000平方米的高标准厂房。
林庄村在外创业成功人士较多,亿元以上产业者有3人,千万元以上产业者有30多人,百万元以上产业者有100多人。林庄村利用这一优势资源,激发在外创业成功人士为家乡投资的热情,开辟出村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每年春节前,村里都会召开“林庄村商务座谈”。返乡的能人和村民们共话家乡变化,谋划家乡发展,绘画家乡风景,勾勒林庄村宜居宜业和美的“胜景图”。
宋之高投资5000多万元在林庄村成立睢宁福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3个厂房共计3500平方米,年产值2000多万元,带动60多人就业。投资5000万元的徐州犇驰生态牧业有限公司坐落在林庄村龙姚路西侧,年出栏肉牛1200头,年产值2000多万元。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科贝隆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高聪华是林庄村人。他现在和庆安镇政府、林庄村委会已经达成投资协议。说到给家乡到底捐了多少钱,他笑说:“具体不记得了,光是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就捐款20万元了。”
村民们平整新建厂房门前地面。 顾士刚 摄林庄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村两委班子成员多次开会讨论后,报请庆安镇党委政府同意,决定打造林庄村能人返乡创业工业园。因村部和原来废弃学校连在一起,所以林庄村就规划把村部搬迁出去。这样集中资源在村部和废弃学校的旧址上建两个高标准厂房,与宋之高的三个厂房连成片、构成线,倾力“筑好巢”,只为“引凤来”。
2021年,高聪华捐资12万元为村里购置了一条口罩生产线,然而由于没有厂房,导致机器一直存放在村部。现在虽然有了高标准厂房,也成功注册了负责生产运营的实体公司,但是村民对集体投资几万元购买原料顾虑重重。于是,赵飞在2023年新年打算自己先拿3万元购买生产原料。“如果公司盈利了,算村集体的;如果亏损了,算自己的。”他坚信在如今这么好的市场环境下,集体经济发展会成功的。
“我们要把招商兴业作为全面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来抓,敢为、敢闯、敢干、敢首创。”庆安镇镇长周扬说,庆安镇聚焦塑料制品、汽车电子、绿色建材三大主导产业实施产业链招商,发挥区位、资源等优势开展“以商招商”。目前,庆安镇累计签约重大项目33个。项目当年落地转化率位居全县第一。(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