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军援”泡汤,岛内舆论质问:美国的承诺可靠吗?******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程东】继参众两院分别表决通过总额高达8579亿美元的“2023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后,拜登签署了法案。民进党当局最期待的“无偿军援”泡汤,美国改为5年提供台湾100亿美元军援,舆论纷纷质问美国的承诺可靠吗?
美国“2023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涉台部分超过50页,是有史以来最长篇幅。内容涉及军事援助、对台军售、反制大陆以及美台交流等一系列议题。台湾《联合报》25日称,最受关注的是对台军援,法案授权2023—2027年通过美国国务院“军事融资”计划,提供台湾100亿美元无偿军援,每年最多20亿美元。不过根据美国立法规则,授权法案仅制定开支项目,只有拨款法案有权决定财政资金如何支配。而“2023财年综合拨款法案”并未拨款提供台湾无偿军援,仅提供最多20亿美元的贷款。美国《华尔街日报》称,台湾当局希望获得美国的无偿军援,而非贷款。但美国参议院拨款小组副主席、曾赴台强力推销波音客机的共和党参议员格雷厄姆称,对台贷款比赠款更合理,因为台湾很富裕。
其他方面,“国防授权法案”授权美方为台湾打造包括弹药及其他“适宜防卫武器”的“区域应变军备库”,并赋予台湾与北约组织南翼与东南翼地区、特定主要非北约盟友及菲律宾同样待遇,能优先取得美国“超额防卫物资”,同时煽动邀请台湾参加环太军演。此外,“拨款法案”在美国在台协会(AIT)预算下编列所谓“台湾学人计划”,提供包括美联邦政府官员等符合资格的美国公民赴台交流两年。
大陆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24日回应说,这进一步表明美国内有一股势力挺台遏华贼心不死,企图在军事上武装支持“台独”分裂势力,为其递刀子、送枪炮,鼓动两岸对抗,在台海拱火,把台海推向战争边缘。她抨击民进党当局出于“台独”政治目的,顽固“倚美抗陆”“倚美谋独”,但“台独”没有出路,“倚美谋独”是绝路,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国人民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强决心、坚定意志、强大能力。
台“国防部”和“外交部”24日称,法案“展现对台美关系及强化台湾安全的高度重视,敬表诚挚感谢”。《联合报》25日直言,简单来说,这是卖武器又顺便贷款给台湾,台湾“千万别高兴太早”。资深媒体人黄智贤称,美国光是用AIT在台湾指挥,已经不够用了,现在公然直接派公务员到台湾公务部门上班,“谁敢公开宣示,说上台绝对坚决抗拒美国?绝对不会对美国腿软下跪?”她说,不敢抗拒美国对台湾的控制,还说什么台湾人的尊严?
据《中国时报》25日报道,一项由美国杜克大学教授针对台湾安全进行的最新民调显示,当被问到“如果因为台湾宣布独立,大陆攻打台湾,美国政府会采取何种对策”时,选择“只提供武器”的人最多,占44.4%,然后依次为“出兵援助”(19.3%)、“只提供军事以外的援助”(13%)以及“什么都不做”(12.9%)。当被问到“台湾应加强军力还是采用比较温和的政策,以避免制造两岸紧张关系?”时,选择“采用温和政策”的人达到63.6%。调查团队成员表示,台湾民众实际上是看到美国如何援助乌克兰的情形后,“有了这种领悟”。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政治研究所教授杨泰顺25日称,台湾未能争取到无偿军援,与美国预算拨款制度有一定关系,但“换个角度看,也只有美国这个制度,可以把台湾这个棋子玩得淋漓尽致”。《联合报》25日称,台湾如何不成为美国“抗中”的马前卒,进一步化解美国的压力,需要当局有智慧处理以及多数民众的认识与觉醒。
(环球时报)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